一、學生守則
(一)遵紀守法、勤奮學習
1、遵守憲法和法律,維護社會安定,勇于同不良行為作斗爭。
2、遵守校規校紀,服從管理,保持良好的教學秩序。
3、明確學習目的,端正學習態度,堅持德、智、體全面發展。
4、上課專心聽講,積極思考問題,按時、獨立完成作業。
5、勤學苦練基本功,努力掌握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操作技能。
(二)尊敬師長、團結同學
6、尊重教職員工,接受教誨和指導。
7、誠實守信,熱忱待人。
8、團結同學,互助、互諒、互讓。
9、愛班愛校,維護集體榮譽,積極參加集體活動。
(三)熱愛勞動、文明生產
10、熱愛所學專業,遵守職業道德,端正勞動態度,虛心向工人師傅學習。
11、遵守勞動紀律,嚴守操作規程,堅持文明生產,完成生產實習任務。
12、愛護設備、工具,節約能源和原材料,注重經濟效益。
(四)遵守公德、勤儉節約
13、尊重他人的人格、宗教信仰和民族習慣。
14、敬老愛幼,助人為樂。
15、遵守交通規則,維護公共秩序,愛護公共財產。
16、節約水、電、糧食,不追求物質享受。
17、尊重父母的意見和指導,經常向父母匯報生活、學習、思想情況。
(五)自尊自愛、儀表端莊
18、坐、立、行走、讀書、寫字姿勢端正。
19、穿著整潔、樸素大方。
20、舉止文明、禮貌,態度和藹,談吐文雅。
21、不吸煙、不酗酒、不早戀。
22、不賭博,不打架斗毆,不參加封建迷信活動,不傳看黃色書刊、錄像。
二、學生考勤制度
為營造學校良好學風,按照學生學籍管理要求,特制定學生考勤制度如下:
1、學生每學期必須按時報到,自開學起開始考勤。
2、學生上課(包括自習課)、班會、規定參加的會議等全部實行考勤。因故不能參加者,必須按規定事先辦理請假手續。凡事先沒有請假或請假未批準、或超過假期事先未辦理續假手續者,均以曠課論處。
3、學生在節、假日期間,必須按規定的時間離校和返校。因故需提前離校或推遲返校者,須事先辦理請假手續(若遇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返校者,應出具相關證明),否則,均以曠課論處。
4、遲到、早退以上課鈴聲為準,在上課鈴聲完后進入教室者為遲到,下課鈴響以前離開教室者為早退。遲到、早退三次,作曠課一學時計算。
5、學生上課考勤,由任課教師負責點名.班主任認真登記遲到、早退、曠課學生名單。班主任每月向學生科報送一次考勤表,學生科將采取不同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向有關部門通報學生處出勤情況。
三、學生請假制度
為了進一步加強對學生的管理,強化安全教育,落實安全措施,請各班級嚴格學生請假制度,做到手續齊全,遵章執行。
1、學生因正當理由請假不到學校上課,要求其監護人(家長)及時與班主任取得聯系,寫好請假條,履行請假手續。學生因正當理由請假離開學校,須向班主任報告并寫好請假條,班主任應及時與監護人取得聯系,予以證實或證明。請假單由班主任保管、備案。
2、凡請假一天以內,由班主任同意批準;請假一天以上須由班主任向學生科申報。
3、對于無正當理由隨意不到校或對于不按規定手續請假的學生按曠課論處。
4、學生請假出校
①必須填寫離校請假條。
②班主任必須與監護人(家長)電話聯系,取得同意。
③離校請假條上必須由該班的班主任同意請假簽字并由監護人補簽意見。
④遇到特殊情況,如學生生病,需要有老師陪同,并及時通報家長。
5、凡上課期間無特殊原因不允許請假。
6、各班必須嚴格執行請假制度,按照“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請準假老師問清情況,對理由不確定、不充分的不予準假,嚴格把關。
7、對沒有按時返校的學生由班主任及時弄清原因,并與家長、學生科聯系處理。
四、學生學籍管理制度
為了規范和加強學校學生學籍管理,維持良好的教育教學秩序,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依據《關于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章 入學與注冊
第一條 凡經歷國家九年制義務教育,具有初中畢業、高中畢業或同等學歷的學生,均可報讀本校。被學校錄取的學生,必須按錄取通知書規定的日期和有關事項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報到者,應提前向學校申請延期報到,延期一般不超過兩周,學校保留其入學資格。逾期不報到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二條 新生報到后,報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并在網上注冊。新生即取得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學籍,由學校建立學籍檔案,記錄學生在學校期間操行等級、課程(含實踐教學,下同)等方面的表現和成績。學校統一編排學生學號,并核發《中等職業學校學生證》。取得學籍的中等職業學校學生,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國家規定的中等職業學校學生獎學金、助學金等資助、獎勵政策。
第三條 每學期開學,學生應按規定日期返校、繳費、注冊,因故不能如期返校注冊者,必須辦理請假手續,未經請假并逾期兩周不到校注冊者,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二章 成績考核
第四條 學生成績考核包括操行評定、課程成績考核兩個方面。操行評定、課程成績考核每學期進行一次,畢業鑒定在畢業前進行。成績考核結果應如實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第五條 操行評定以《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守則》和行為規范為主要依據,全面評定學生的思想品德、行為規范和組織紀律。操行評定由學生科負責,于每學期末進行。采取學生個人總結,班級民主評議,班主任寫出綜合評語的形式,并按“優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級制評定等級。
第六條 課程成績考核由學校教學管理部門按教學計劃的規定,采取考試、考查或其他考核方式進行。
第七條 考試成績采用百分制記分;考查成績采用五級制,即優秀(85—100分)、良好(75—85分)、及格(60—75分)和不及格(59分及以下)。考核成績不及格者,允許補考兩次,首次在下一學期開學后兩周內,第二次在畢業前,由學校教學管理部門安排時間進行。補考的要求和期末考試要求相同,兩次補考仍不及格的應重修。
第八條 課程學期成績按以下規定確定:
1、考試課程學期成績以期末考試成績占總成績的40%,期中考試成績占總成績的30%,平時成績占總成績的30%,綜合確定。平時成績包括作業、課堂提問、小測驗等。
2、考查課學期成績由兩部分組成,綜合性測驗成績(一學期進行2次)占60%,平時成績占40%。
3、學生實踐能力的考核,以組織學生參加國家相應專業的職業資格證書和技能等級證書的考核為主,取得相關的國家職業資格證書、技能等級證書。
第九條 實踐教學成績考核。內容包括實踐能力、應用性知識及實習表現等。實習指導教師根據學生實踐技能考核成績、實習日記、實習報告和實際表現,做出綜合評定意見。在企業實習的,由實習指導教師和實習單位共同對學生進行評定。
第十條 學生必須按時參加學校規定的課程成績考核。學生因病或有特殊情況不能參加,憑有關證明向班主任提出緩考的書面申請,報學校教務科批準,無請假手續的按曠考處理。
第十一條 曠考、考試作弊的學生,由學校教務科按照考試的有關規定,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處理,并進行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
第十二條 畢業鑒定對學生在校期間德、智、體、美等進行綜合評定。畢業鑒定由學生管理部門負責,采取學生個人總結,班級民主評議的形式,班主任寫出畢業鑒定評語,并按四級制(優秀、良好、及格、不合格)評定等級。
第三章 升級與試讀
第十三條 學生每學年學完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經考核合格或補考后合格者,準予升級。
第十四條 學生每學期有四門以上課程不及格者或每學年有兩門考試科目經補考仍不及格者,應隨原班試讀一學期,試讀期間停發助學金。試讀生在期末考試成績及格者,可以轉為正式生。
第四章 休學與復學
第十八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準予或令其休學:
1、因病經縣級以上醫院診斷不能在學校正常學習,必須停課治療,治療(修養)時間超過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者。
2、一學期病假事假累計超過本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者。
3、因特殊原因,本人提出休學書面申請,家長簽字同意者。
4.、學生因創業、就業、工學交替,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家長簽字同意者。
第十九條 學生休學期間保留學籍,但不享受獎學金、助學金等。
第二十條 學生休學期滿,應于新學期開學前向學校提交復學申請書及相關證明(病休學生提供縣級以上醫院康復證明),經學校學生管理部門審核,主管副校長批準后辦理復學手續,休學期間如有違法行為者,學校有權取消其復學資格。
第五章 退學
第二十一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退學或責令退學:
1、因病休學期滿,經復查不合格或逾期不辦理復學手續者。
2、經指定醫院確診患有精神病、癲癇病等嚴重疾病者。
3、意外傷殘不能堅持學習者。
4、一學期累計曠課超過兩周(60學時)者。
5、考試作弊屢教不改或多次曠考,情節嚴重者。
6、在同一學年內課程成績經補考后,仍有三分之一以上門數不及格,或學年所得學分低于規定學分三分之一者。
7、自愿要求退學且家長簽字同意者。
8、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又無正當理由者。
9、其他原因,學校認定必須責令退學者。
第二十二條 學生退學按下列規定辦理;
1、退學學生須辦理退學手續,經各相關部門審核后,報學校主管部門備案并注銷學籍。
2、患精神病等嚴重疾病(包括意外傷殘)者,須由學生家長負責領回并注銷學籍。
第二十三條 退學學生,取消學籍,不能申請復學,戶口遷回原戶口所在地。
第六章 獎勵與處分
第二十四條 學校對學生上課、自習、實驗、實習、勞動和各項集體活動等,均應進行考勤。
第二十五條 學校對德、智、體、美全面發展或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社會實踐、文體活動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績的學生給予表彰和獎勵,有關材料存入學生檔案。
第二十六條 對違犯學校管理規定的學生,視情節輕重和認錯態度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處分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處分的時限為:警告、嚴重警告不少于三個月;記過不少于半年;留校察看為一年。處分的有關材料存入學生本人檔案。
第二十七條 處分學生,應實事求是,重在教育,并按照慎重和適當的原則進行。處理結果要同本人見面(開除學籍要通知家長),允許本人申訴、申辯和保留意見。對本人的申訴,學校要認真復查。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1、違反憲法,組織煽動鬧事,擾亂社會秩序,破壞安定團結者。
2、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者。
3、侵害他人、組織的合法權益,破壞公共財產,偷竊國家、集體和個人財物,造成嚴重損失和情節嚴重者。
4、打架斗毆、酗酒、吸毒、賭博、品行惡劣、道德敗壞造成嚴重后果或情節嚴重者。
5、違反校紀校規,嚴重影響學校秩序及公共秩序情節極為嚴重者。
6、受留校察看處分,在察看期間仍無明顯進步者。
第二十九條 受處分期間,能認真改正錯誤并有顯著進步的學生,經本人申請,班委會和班主任做出鑒定并提出意見,經學生科研究,報主管副校長批準可撤銷處分。
第三十條 學生在畢業時尚未撤銷處分的,待處分期滿有顯著進步后,由學生本人提出撤銷處分申請,經所在單位鑒定同意,報學校按規定權限審批撤銷其處分。
第七章 畢業與結業
第三十一條 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學完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考試成績合格或修滿規定學分,畢業鑒定合格,學校準予畢業,并頒發中等職業學校畢業證書。
第三十二條 畢業時仍有不及格課程或未達到規定學分總數,準予結業,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結業學生在兩年內按學校規定的時間參加考試,考試成績合格或達到畢業總學分后換發畢業證書,畢業時間自換發畢業證書之日算起。
第三十三條 畢業證書為一次性證件,務必妥善保管。如有遺失,不再補發,但經學校核實后出具證明,可發給畢業證明書。